為加強基金會項目管理,明確職責范圍,規范公益項目中供應商、執行方選擇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央宣傳部采購工作規程(試行)》等相關制度要求,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
(二)統一管理、規范運作、有效監督;
(三)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我會和受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條 公益項目供應商、執行方選擇方式
(一)公開招標
參照《中宣部人權交流與發展中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二)比選
1.采購申請:專項基金(項目)發起方提交比選采購申請(用款申請)。
2.專項基金(項目)發起方書面選擇推薦3家(含)以上符合條件的比選申請方并說明推薦理由。
3.比選申請方提交申請比選資料。
4.專項基金(項目)發起方、基金項目部、財務部成立比選小組,確定候選供應商(執行方)報秘書長辦公會審批。
5.基金項目部、財務部根據采購需求向供應商詢價,推薦同等條件下物美價廉、性價比最高的供應商作為成交候選供應商(執行方),報秘書長辦公會審批。
(三)詢價(比價)
1.采購申請:專項基金(項目)發起方提交采購申請(用款申請)。
2.專項基金(項目)發起方書面選擇推薦3家(含)以上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并說明推薦理由。
3.基金項目部、財務部根據采購需求向供應商詢價,推薦同等條件下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候選供應商,報秘書長辦公會審批。
(四)單一來源
參照第九條執行。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條 為公益項目提供執行、反饋、監督等各類服務的,單次合同預算價或年度累計金額不足100萬元的采用詢價(比價),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不足300萬元的采用比價/比選方式,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
采用方式 | 金額 |
詢價(比價) | 不足100萬元 |
比選 | 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不足300萬元 |
公開招標 | 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 |
第四條 工程類項目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采用方式 | 金 額 |
詢價(比價) | 不足150萬元 |
比選 | 超過150萬元(含150萬元)不足300萬元 |
公開招標 |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其他工程項目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 |
第五條 為公益項目提供材料、儀器設備、車輛等貨物類供應的,單次合同預算價或批量金額不足150萬元的采用詢價(比價),超過150萬元(含150萬元)不足300萬元的采用比選方式,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根據項目設立要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采用方式 | 金 額 |
詢價(比價) | 不足150萬元 |
比選 | 超過150萬元(含150萬元)不足300萬元 |
公開招標 | 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與我會簽訂共同發起或共同募資合作協議的單位在合作期間參與項目執行的,應提供詢價(比價)資料。若合作方明確表示不參與執行的或合作方未通過供應商考核的,應按我會相關規定另行選擇供應商。
第八條 符合《招投標法》規定的項目或由國家行政部門指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服務項目,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符合招標條件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單一來源,可不采用招標方式,由經辦部門提出建議方式,并以請示件形式報會領導審批:
1.涉及我會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2.可由我會委托地方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等監督實施;
3.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或公益有特殊要求的;
4.供應商或執行方少于兩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5.同品規物資在近期招標結果有效報價期限內;
6.特殊行業規定及因緊急救災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7.其他經會領導審批通過的特殊情況。
第十條 公共服務項目選擇供應商的,具體經辦公共服務部門為供應商選擇經辦部門,我會公益項目選擇供應商的,項目具體經辦部門為供應商選擇經辦部門。
第十一條 經辦部門將招標需求計劃上報,經審批通過后正式開展相關工作。
公開招標參照《中宣部人權發展和交流中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招標適用《招投標法》及《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我會工作前提下,按捐贈人意愿,可有一名捐贈人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招標或談判,但捐贈人不參與點評及評選。
第十四條 基金會其他部門執行項目參照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