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基金會的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財務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規程,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基金會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基金會財務決策,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促進基金會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三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費用)管理、物資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財務決算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財務檔案管理等。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基金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規范財務核算,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五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原則。在理事會領導下,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基金會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財務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基金會設置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上崗,財務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務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堅持原則,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完整,發揮財務監督作用。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監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會團體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九條 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根據發展戰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總預算。
第十一條 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根據項目特點和工作計劃,本著量入為出、厲行節約的原則,按基金會費用標準或工作量測算編制預算。年度預算經秘書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后執行。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應該列明調整原因、項目、數額及有關情況,經財務部門審核,報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會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基金會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條 基金會各項收入均歸口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捐贈票據及其他票據使用和簽發。
第十六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基金會應當與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接受捐贈的資金應按協議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范圍進行分類管理入賬,接受非現金捐贈應憑接收手續和合理、有效的能證明捐贈財產公允價值的憑據及時入賬。
第十七條 根據捐贈人意愿設立的專項基金,分別記賬,統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會各項支出安排必須有利于慈善事業發展,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十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條 基金會根據需要可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資助財產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收到基金會資助的貨幣或物資后,應向基金會出具合法、合規的財務票據。
第二十一條 公益項目支出應根據該項目的收入情況和資助約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批準后執行。實物捐助的項目,原則上在完成實物轉移手續后進行賬務支出。
第六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項目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并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項目管理,為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建立良好基礎。
第二十三條 成本(費用)一般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項目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七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物資是資金的實物形態之一。物資管理要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原則,既要保證慈善事業發展需要,又要防止物資積壓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發揮物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贈物資(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用于基金會業務活動、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工器具以及辦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購買、驗收、進出庫、保管等須審批程序規范,管理控制科學。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庫存和消耗。
第二十九條 捐贈物資(物品)是基金會募集的非貨幣性捐贈財產。基金會應盡量減少需要保管捐贈物資(物品)的情形發生,少量需暫時保管的捐贈物資(物品)應指定負責的部門和專人保管。
第八章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條 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是認識、掌握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經紀律,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一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基金會財務人員應結合項目管理和服務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通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效果,并將分析結果及時提交秘書長,為其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財務人員要通過收支審核、財務分析等,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物資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并向秘書長報告;性質比較嚴重的,要向理事長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九章 財務決算
第三十三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并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十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利益相關方了解基金會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照章程的規定,定期在基金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人員負責整理歸檔。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秘書長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銷毀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如因經濟環境和條件變化需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可由秘書長辦公會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