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保證基金會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物資基礎。在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中,應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資產,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明確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和監督職責;明確固定資產購置、登記、領用、維護和處置流程;規范固定資產日常管理、清查盤點、賬務核對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在基金會統一領導下進行,由辦公室、財務部和其他各部門分工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1.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相關管理制度,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
2.負責匯總各部門辦公設備、辦公耗材、辦公家具等資產購置計劃,組織實施固定資產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協調其他部門有關固定資產維護保養、調撥處置、清退移交、捐贈轉讓、報損報廢、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的日常管理工作;
3.作為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基金會固定資產卡片賬登記管理,會同各部門定期組織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賬實相符,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對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及時更新固定資產卡片賬,并落實使用責任人;
4.負責對各部門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財務部
1.負責采購實施監督;
2.負責固定資產價值管理,對資產清查盤點、報廢處置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3.負責與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賬務核對,確保固定資產賬賬、賬實相符;
(三)各部門
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固定資產申請、使用和管理。可設兼職資產管理人員,隨時掌握部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固定資產年度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負責對本部門固定資產損毀和盤虧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及計價
第六條 固定資產認定范圍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列為固定資產管理。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集中采購的同類資產,如圖書、儀器、電器、辦公桌椅等,可列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七條 固定資產分類
基金會涉及的資產分類主要為: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家具、用具、字畫等。
第八條 固定資產計價
(一)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
(二)購入、調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四)在原有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六)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第九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
2.增加補充設備或更新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有誤的。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資產購置、建造、改良具體實施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與財務部門做好賬務調整。
第四章 固定資產實物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采購
根據工作需要,由相關部門或辦公室提出購置清單,經秘書長審批后,由資產管理部門在批準范圍內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驗收
由資產采購人員會同資產管理人員按合同、發票等相關信息,對物品數量、型號、規格、配件、質量、產品技術性能等詳細驗收,并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入庫
(一)新增入庫
指采購、調入、自制、自建及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入庫。固定資產必須驗收后方可入庫,由資產管理人員填寫《固定資產入庫單》(一式兩份),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入庫手續。其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填寫《固定資產捐贈登記表》,憑捐贈人提供的有效憑證或與捐贈人簽訂有關協議中明確的價值,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入庫手續。無上述有效價值證明或無法自行估價的,應當請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資產評估報告中資產價值進行固定資產入庫。
(二)回收入庫
指對固定資產進行回收入庫。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基金會或退休時,應交清所用固定資產。資產管理部門清點資產后,變更資產存放地點和使用人。如遇使用的固定資產遺失或損壞,應由所在部門說明原因,由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報批,相關責任人視情況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領用出庫
(一)各部門領用固定資產,應在《固定資產出庫單》上簽字。
(二)各部門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變更,應及時通知資產管理部門修改固定資產卡片相關內容。
(三)變更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時,應在資產管理部門指導下辦理交接手續。部門之間、個人之間不得擅自轉移使用資產。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擬出借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收回時應對資產進行嚴格勘驗。
(五)固定資產標簽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打印,由使用部門粘貼。標簽是用于資產管理、盤查核實的重要標志,應粘貼于資產顯著位置,不得擅自撕毀。
第十五條 為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資產管理部門每年會同各部門對固定資產進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清查盤點,查明資產實有數,以及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第五章 固定資產賬務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入賬程序
(一)購置的固定資產以取得全額發票和驗收合格為原則,登記入賬。
(二)基本建設及修繕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自完工交付使用后,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發票、基建或修繕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竣工決算報告等相關憑證,辦理固定資產入賬、報銷、領用等手續。
(三)從其他單位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經主管部門批準,驗收合格確認價值后,登記入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入賬。
財務部門憑購置資產請示、發票、合同、采購清單(或政府采購電子驗收單)、入庫單等相關憑證,辦理報銷并登記入賬。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賬務核對與調整
資產管理部門同資產使用部門及財務部定期核對固定資產賬目,確保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與財務部做好固定資產年度清查后的賬務調整工作。
第六章 固定資產維修保養
第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所屬固定資產的保管和養護,做好防水、防盜、防爆、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確保固定資產完好和使用安全。對精密貴重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使用部門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操作。
第十九條 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辦公室負責聯系維修維護。
第七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撥、報廢、報損、強制淘汰、毀損、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出售、盤虧等。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失去使用功能,被新購置的具有同類用途的產品替代的固定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如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暫不處置。
(三)未達到可更新年限,但由于嚴重磨損、老化或重要零部件毀損等原因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經技術鑒定無法修復或維修費用過高,如要繼續使用,一次性維修費用大于或等于同類新產品價值的固定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盤虧、毀損、盜失、丟失等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須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文件,同時按固定資產處置程序處置。
(五)機動車或其它國家有強制性報廢規定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六)經審批的需對外捐贈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程序
實行固定資產集中處置,原則上每半年集中處置一次。資產使用部門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處置申請,說明報廢原因。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資產處置明細表》(含待報廢資產卡片編號)、《處置資產清單》(一式三份),經基金會秘書長、固定資產管理小組全體成員、技術鑒定人員、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經辦人簽字后,按程序進行報批和處置。達到一定金額的按照規定分別由部辦公廳和財政部審批。對涉及國家安全和涉密的固定資產處置,還應按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資產處置后,會同財務部對固定資產變動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壞及丟失的處理
(一)凡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災難造成的損失;使用人已按規定保管并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而被盜;托運損壞以及其他不可抗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部門和當事人寫出書面報告材料,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當事人可免于處理。
(二)凡因使用部門或使用人的責任造成固定資產壞損、丟失的,當事人須說明事故原因。丟失、損壞的固定資產,責任人應按原價或視情況賠償。金額達到法律規定范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