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干部職工管理,規范工作秩序,增強組織紀律觀念,推動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參照《中宣部機關考勤制度暫行辦法》,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時間
工作日8:30上班,17:00下班(11:30-14:00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
二、基本原則
1.職工應自覺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未履行手續擅自離崗,按曠工對待。職工出勤情況將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要素,凡出勤不滿半年者,不參加本年度考核,不發年終獎金,當年不計入晉升工齡工資的考核年度。
2.請(休)假分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等。年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在假期規定期限之內按出勤對待,超過時間視具體情況按事假、病假或曠工對待。
3.職工請(休)假期滿后如需續假,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歸按曠工對待。
三、休假天數
1.年休假:休假天數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部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2.病(事)假:職工請病(事)假,須按程序報批。請病假3天以上,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和假條。
3.婚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結婚休假3天,其中達到晚婚條件的(男25歲以上,女23歲以上)可休假10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98天,生育獎勵假60天,共158天;難產者,由醫院出具證明,增休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休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期間,產前身體檢查按出勤對待。女職工流產,根據醫院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休假15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男職工配偶生育,可享受陪產假15天。須提交醫院出具的生育登記服務單和出生證明復印件。
5.探親假:根據國家規定,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配偶不在本地的,每年可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6.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本市休假3天,外地休假4天(路程除外,路程假1天)。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產假(陪產假)、探親假、喪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四、審批程序
職工請(休)假及申請離京,由本人填寫《請休假及離京報備申請表》,按程序報批后,將申請表交辦公室存檔。除特殊情況(如患急病)外,應事先履行報批手續。領導班子成員請(休)假按程序報部領導審批。
五、有關規定
1.病假超過兩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本人工資為學歷工資+工齡工資+職稱工資+崗位津貼。
2.事假一個月以上,從第二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半年以上,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本人工資為學歷工資+工齡工資+崗位津貼。
3.曠工五個工作日以上,按其日均工資額(當月應發工資數)和實際曠工天數減發工資。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本規定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
請休假及離京報備申請表
部 門: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請休假類別及事由 | ||||
起止日期 |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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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離京 | 是□ 否□ | 離京地點 | ||||
離返京 日期 | 月 日離京, 月 日返京,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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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簽字 | | 部門負責人 簽字 | ||||
分管領導審核 | 單位主要負責人 審批 | |||||
備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