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基金會理事的聯絡服務工作,促進理事職能作用發揮,推進新形勢下基金會各項工作開展,依據《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理事會全體理事和特邀理事。
第三條 理事應當遵守《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關心基金會建設,維護基金會利益,遵從理事會決定,服從理事會領導,切實履行基金會及其理事會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四條 理事享有出席理事會會議、專題性會議和基金會組織的對外宣傳、國際交流、調查研究、學術研討、教育培訓等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理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時,須請假并委派他人代為出席。
第五條 基金會可根據理事會會議內容和工作需要,邀請有關特邀理事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六條 在理事會會議上,理事享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對審議和表決事項享有表決權。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理事為基金會建設和發展積極開展工作,募集資金、建立合作?;饡e極協助配合,提供必要條件,并在基金會年度工作總結中予以體現。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理事發揮自身的智力優勢、專業優勢、資源優勢、影響力優勢,創新推動理論研究,積極拓展資源網絡,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基金會建設發展提供持續有力的支持。
第九條 充分保障理事建言獻策的權利。有關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后,理事有權詢問建議辦理情況及進度,并要求基金會及時作出答復或解釋說明。
第十條 基金會應建立和完善與理事的定期聯絡協調機制。加強官網建設,做好溝通聯系和服務工作,以便理事及時了解基金會重點工作、重要活動等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