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捐贈票據使用行為,加強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基金會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由財務部門統一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基金會使用的捐贈票據是由財政部票據中心統一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財務部門作為捐贈票據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捐贈票據領購、使用、保管、作廢、核銷等工作。
第四條 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二章 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五條 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捐贈人、開票日期、捐贈項目、數量、金額、實物(外幣)種類、接受單位、復核人、開票人及聯次等,捐贈票據一般為三聯,包括存根聯、票據聯和記賬聯。
第六條 基金會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贈財物后,應當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捐贈票據,并送達捐贈人。確因捐贈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全,無法送達的,應嚴格按照財務收入管理流程入賬,暫緩開具捐贈票據。
第七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與保管
第八條 會計人員是捐贈票據的主管人員,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購買所需捐贈票據,會計負責捐贈票據的管理與領用,并專設登記簿記錄,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會計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財政票據監管機構。
第九條 出納人員向會計人員領用空白捐贈票據后,應當嚴格按照下述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開具捐贈票據:
(一)現場接受現金捐贈時,應當嚴格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當場開具捐贈票據;接受支票捐贈時,應當待支票入賬后按入賬金額開具捐贈票據;接受外幣捐贈時,應當按照入賬當日人民銀行中間牌價折合人民幣的金額開具捐贈票據,備注注明外幣種類及金額。
(二)通過銀行、郵局、網上支付平臺等方式接受捐贈的應當按照銀行、郵局等機構提供的原始數據逐筆開具捐贈票據,確因捐贈人信息不全,無法將票據送達時,應嚴格按照財務收入管理流程逐筆入賬,待獲取捐贈人相關信息后及時開具票據并送達。外幣賬戶接受捐贈,應當按照入賬當日人民銀行中間牌價折合人民幣的金額開具捐贈票據,備注注明外幣種類及金額。
(三)接受捐贈物資時,應提供捐贈協議或捐贈意向函、捐贈單位提供的出庫單清單(含價格和數量)、相應票據,實物主管部門接收實物清單等,手續齊全后交財務部開具捐贈票據。原則上,實物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進口貨物以海關報價為依據,購買商品以交易價為依據,難以定價的以成本價為依據,拍賣物資以成交價為依據。
(四)接收二手物資捐贈時,原則上不開具捐贈票據,由主管部門備查登記,開具捐贈證書;如遇特殊情況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應當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公允價值證明。
(五)接受文物文化資產(如字畫、古董、工藝品等)捐贈時,由基金會主管實物部門向捐贈人提供接收證明、備查登記、開具捐贈證書。
(六)接受固定資產、股權、有價證券、無形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先由主管部門備查登記開具捐贈證書,待其通過適當途徑變現后開具相應金額捐贈票據。
(七)接收服務業(如廣告等)捐贈時,要求雙方簽署相應捐贈協議,捐贈方提供相應的稅務發票后方能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條 捐贈日期及金額原則不能變更。如根據捐贈人的要求需要變更捐贈項目、捐贈人名稱等要素的,須由捐贈人本人提供紙質證明申請,由出納人員統一辦理,基金項目部門負責人、會計人員審核。各部門與捐贈方簽署捐贈協議的,應當提前向財務部提供協議、捐贈意向函等資料復印件,以便及時入賬。接收機構個人多筆捐款的,可開具一筆捐贈票據后,在機構個人捐款明細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也可逐筆開具捐贈票據,不得重復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一條 捐贈票據應當按照票據號段順序使用,整本的手工票據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填寫捐贈票據應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設置捐贈票據管理臺賬,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核銷等工作,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捐贈票據領購、使用、作廢、結存情況。
第十三條 捐贈票據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互相串用。
第十四條 原則上非財務部門不得領用捐贈票據。如遇特殊情況需領用的,財務部門應當建立領用審批、使用登記、保管、核銷規程,對使用捐贈票據的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捐贈票據安全、完整。
第十五條 財務部應妥善保管捐贈票據,做好票據存放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腐等工作。遺失捐贈票據,應及時在縣級以上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票號、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應妥善保管已開具的捐贈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根據相關規定一般為5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作廢銷毀的捐贈票據,由會計人員登記造冊,報經財政部門核準后,由財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須全額退回已開具捐贈票據的款物時,應收回該捐贈票據并將其按作廢處理;需要退回所捐贈的部分款物時,應先收回已開具捐贈的票據并作廢后,按實際捐贈財物的價值另行開具捐贈票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本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