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報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三條 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時間及范圍: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裝訂成冊,分別報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并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條 基金項目部要按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基金會管理要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各基金項目收入支出情況明細表。
第五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數字。
第六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會計報表和內部核算表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
第七條 年度會計報表附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的說明;
(五)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非營利組織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基金會應當先行委托獨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