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基金會財務管理,嚴格規范各項資金支出,結合基金會實際,依據《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資金支出,是指為正常開展業務活動,促進事業發展所發生的貨幣資金支付行為。包括基金會項目成本、項目配套工作經費、籌資費用、工資福利支出及日常行政辦公等支出內容。
第二章 資金支出的審批
第三條 資金支出審批分為重大事項支出、重要事項支出、一般事項支出等審批類型。
1.理事會負責重大事項支出的審批。包括:單項支出金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超過100萬以上的對外投資、理財事項,購置不動產等重大事項支出。
2.秘書長辦公會負責重要事項支出的審批。包括:支付款項在15萬元以上的事項(日常工資薪金除外),特殊獎勵支出、重要職工福利支出、津貼和補助支出,提請秘書長辦公會決策的資金支出。
3.秘書長負責一般日常事項支出的審批。包括:日常工資薪金支出,支付款項在15萬元以下的事項,部門負責人提請決策的資金支出。
第四條 資金支出審批程序
1.理事會決策的事項應提交基金會理事會作出決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可執行。監事會根據章程實行監督。決議通過后由秘書長簽批執行。
2.秘書長辦公會決策的事項, 由部門經辦人員申報、部門負責人初審、財務人員審核,秘書長辦公會通過后,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批。
3.屬于秘書長審批事項, 由經辦人員申報、部門負責人初審、財務人員審核、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審批。
第五條 資金支出的財務審核
為確保資金支出符合我國財稅政策管理規定,避免資金支出因違規造成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各項資金支出均應事先征求財務部門意見,由財務部門負責資金支出的審核。未經財務部門審核,或審核未通過事項,原則上不允許資金支付。
1.財務辦事人員的審核
經辦人在部門負責人初審后將支出單據交財務人員審核,出納人員須認真復核,復核內容側重票據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報銷事由與票據的相關性以及支付金額的正確性。會計人員復核內容側重申報事項的合法與合規性、款項支付方式以及時效性,審批權限及程序恰當性等。
2.財務部門負責人復核
部門領導審核及財務人員初審后,財務部門負責人應進行復核。復核內容側重申報事項的合法及合規性,是否符合財稅規定,以及基金會內部管理規定等。
第六條 審批程序各環節責任的劃分
1.審批人,對資金支出事項的真實、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財稅規定承擔決策領導責任。
2.審核人(包括初審、審核),對資金支出事項的真實、必要、合理性和是否符合財稅規定承擔連帶領導責任。
3.經辦人或專項基金實際執行人,對申報事項的真實、必要、合理、及時性,提供附件的完整性承擔直接責任;經辦人和負責初審的部門負責人為一人時,上述2、3項責任一并承擔。
4.財務審核。對申報票據的合法、合規,款項準確、附件能夠說明事項、報銷事由與出具的票據一致、按要求支付,承擔連帶管理責任;對于代扣稅款和款項正確支付承擔直接責任;對符合財稅政策規定、符合基金會內部管理規定、符合規定資金支出審批流程承擔審核責任。
第七條 審批、審核、復核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嚴格按照權限和審批程序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未認真履行職責,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財務人員必須根據已履行完審批管理流程后的單據辦理資金支出業務;審批、審核、復核人員因故不在時,可由代行職責的人員執行。未指定代其行使職責人員時,可電話請示,允諾后,先行辦理再補辦簽批(審批、審核、復核)手續。否則,一律不得辦理。因財務人員擅自辦理資金支出業務,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章 分類資金支出的管理
第九條 各類資金支出的管理
1.日常辦公用品以及添置固定資產等單次支付款項在1000元及以上的事項,應事先書面報告秘書長,按規定程序批復后方可實施。
2.人員費用(包括工資、津貼、社會保險)及福利按基金會相關規定核定,報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3.項目支出按照基金會審批程序執行。支出金額、項目用途與提前申報的項目用款計劃一致;項目支出后,項目經辦人要及時辦理票據入賬手續。同一項目嚴格遵循“前賬未清,后賬不借”原則。
4.差旅費支出標準原則上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標準執行。
5.為完成專項工作任務使用部撥財政資金時,須嚴格按照《中央宣傳部專項工作任務經費結算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