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會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證貨幣資金安全,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貨幣資金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所有貨幣資金收、支、余都必須納入基金會統一核算,不得有任何體外循環。
第三條 財務部根據基金會領導批件、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原件、支出憑單、立項書、出入庫單及受益人的證明材料等,辦理款項支付業務。
第二章 現金的管理
第四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必須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現金收入;
(二)大額現金存、取款業務應兩人經辦,到開戶銀行存、取現金必須有安全措施,派車接送;
(三)不得用“白條抵庫”,不準用銀行賬戶代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得代私人保管現金。
第五條 基金會已開通網上銀行業務以減少現金收支業務,需要用現金支付的業務也可通過網銀辦理。
第六條 出納人員應做到現金業務日清月結,保證現金庫存賬款相符。月末終了,確保庫存現金與賬面金額相符后再結賬出表。
第七條 出納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出現現金盤盈、盤虧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交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按國家及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基金會現金結算上限為1000元(不含),且日常結算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原則上不使用現金;超過現金限額的支出,應通過銀行存款賬戶轉賬或使用支票結算,確需支付現金的,應提出申請,秘書長審批后支付。現金收款由出納人員負責,收款應當面點清,收、交款人在收據上簽字,領款人在憑證上簽字,責任清楚,保證安全。
第九條 現金的保管
1.現金收入應在下班前送存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在2日內送存銀行
2.根據工作需要提取的現金,應放入專用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
3.單位庫存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第三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條 銀行存款包括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款等。
第十一條 銀行賬戶的開立,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相關部門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未經理事長、秘書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負責銀行賬戶管理,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銀行存款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十三條 定期與銀行對賬,銀行對賬單必須由開戶銀行提供并加蓋開戶銀行結算章,不得以復印件代替。出納定期與銀行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會計應對銀行余額調節表進行審核,對未達賬項應及時處理。
第四章 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貨幣資金。包括:支付寶存款、財付通存款等。
第十五條 其他貨幣資金必須分類建立明細賬,以反映其他貨幣資金的增加、減少、結存情況。月末賬面余額與各平臺余額核對相符。
第五章 外幣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外匯資金收支,必須逐筆登記,妥善保管,除按記賬本位幣統一記錄外,要按實際收付的外幣在相應的外幣項目中記錄。
第十七條 外幣業務發生時,為增加核算準確性,選用外幣業務發生當日國家公布的匯率作為折合匯率。
第十八條 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即為匯兌損益。匯兌損益于每月末結轉。
第六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會領用支票起點為1000元,低于結算起點的業務用現金結算。
第二十條 簽發支票時,出納人員要按照支出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密碼,支票與支票存根的簽發信息應確保一致。若無法填寫準確金額的,必須在摘要欄注明限額的同時按限額封位。支票大小寫金額必須填寫齊全,不得涂改,如發生書寫錯誤,應及時加蓋“作廢”戳記,另行簽發正確支票。若簽發支票有誤被退回的,應與其支票根一同加蓋“作廢”戳記,與正確支票附在一起入賬備查。出納人員在《支票領用簿》上詳細登記支票領用時間、號碼、金額、領用部門和支付內容,由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以及支票存根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收取的支票應及時送交財務部門。
對于收到的支票,出納人員應在當日在支票背面背書并蓋章后送存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
第二十二條 支票的保管
1.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
2.空白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分人保管。
3.必須將支票和印鑒存放到保險柜內,并保管好鑰匙。
4.支票的使用必須做到隨簽發、隨蓋章,不得事先將空白支票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和填寫支票預留密碼。
5.加強支票、銀行預留印鑒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全部印章。
6.出納人員應及時申購支票,對購入的支票要事先逐本登記編號。作廢支票存根應與作廢支票粘貼在一起,并在《支票登記簿》上登記。作廢支票應按年份存檔保管, 并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定期核銷。
7.領取的支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嚴防因支票遺失或被盜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如丟失,將由丟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