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圍繞推動人權事業發展,聚焦人權公益慈善,通過開展社會倡導、政策推動、整合資源等方式設計和實施項目。
第二條 加強項目管理制度化建設,提升項目實施與管理科學化、標準化水平,提高項目管理質量。
第三條 以合約方式建立項目合作關系,明晰相關各方權責,確保項目公益屬性,充分、有效運用慈善財產。
第二章 項目立項與實施
第四條 項目立項通常經過以下流程:項目書—項目立項申請書—項目立項審批(秘書長辦公會)—項目立項報批(業務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前,須編制項目書,填寫項目立項申請書。一般情況下,由分管副秘書長預審。
第六條 項目立項評估由基金項目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對《項目立項申請書》進行論證,形成評估意見。
第七條 項目立項由秘書長辦公會審議批準。秘書長辦公會認定需履行報批業務主管部門的項目,應向業務主管部門報批;秘書長辦公會認定可實行簡化立項程序的項目,秘書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即可立項。緊急救災救助、金額較小或單次發生的項目等,經秘書長辦公會審議后即可實施,可不立項。
第九條 在項目實施中凡涉及項目參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利益關系的事務,均須簽訂協議,規范當事人的行為,保障本基金會和項目合作者、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基金項目部在項目實施前及實施過程中,須對項目管理人員、項目區域政府相關人員、項目執行人員、項目援助對象等,進行項目輔導。
第十一條 基金項目部須做好項目的季度、年度總結。
第三章 項目風險管控與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部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控制和糾偏,保證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
第十三條 項目檢查的依據
1.檢查項目實施是否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的項目操作標準,是否按計劃達到規定的進度、質量要求。
2.根據管理部門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部在項目監督檢查過程中注重梳理排查風險點,制定風險防控工作預案,做好風險應對等;監督項目實施可委托當地政府部門、非盈利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完成。
第十五條 基金項目部應及時總結經驗,探索規律,適時制訂項目檢查指標體系。
第四章 重大項目中期評估與調整
第十六條 對于執行期的重大項目,應在項目實施的第三年或第五年進行中期評估,旨在總結前一階段項目執行的運行狀況,并對下一階段項目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項目中期調整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中期評估由基金項目部負責組織執行,可聘請有關專家或委托外部咨詢機構協助完成。
第十八條 基金項目部可結合中期評估的意見和建議,對項目后半程的執行和管理提出調整方案,經分管副秘書長同意后,報秘書長辦公會審定。
第五章 項目終止與結項
第十九條 因國家政策、資金來源和項目受益人需求變化等原因,造成無法繼續推進項目時,須及時終止。
第二十條 項目是否終止及終止方案由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項通常須經過以下流程:項目結項書—項目結項評估—項目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束時,必須對項目進行終期評估。重大項目須形成《項目終期評估報告》報理事會批準,評估工作由基金項目部牽頭,可與財務部等部門組成評估小組,也可委托外部評估機構或專家協助完成。
第六章 項目檔案管理、信息披露與附則
第二十三條 項目檔案由基金項目部負責管理、保存。
第二十四條 按照相關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在本基金會官網、民政部相關網站發布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