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內部管理,確保各項活動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
(一)基金會負責人和理事會、監事會人員變更;
(二)基金會章程等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理事會等重要會議的舉辦;
(四)擬開展的重要涉外活動、重大募捐活動、重大投資計劃、大型公益項目等;
(五)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內設機構變更調整、中層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任免聘用等;
(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
(八)開展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九)設立經濟實體;
(十)其他需報告的重要事項、突發事件。
第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的對象。基金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辦公會主持。重大事項處理,由秘書長辦公會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向理事長、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需向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秘書長應事先向理事長報告,經理事長批準后,再向理事會報告。
第四條 基金會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請變更登記、備案。
第五條 基金會舉辦、參與外事活動,如召開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境)、與境外組織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應按照外事管理權限報中央宣傳部審批。
第六條 開展重大募捐活動、投資活動、重大公益項目,應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 組織大型義演、義賣活動,應按文化部、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 基金會工作出現重大問題,或遇重大突發事件,須第一時間向中宣部和民政部報告。
第九條 對于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應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