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治理結構,保障基金會監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監事會的設立
第二條 本基金會設3名以上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應當依法行使監督權。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即每屆監事任期五年,連選最多可任兩屆。
第三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二) 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 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四) 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五)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及本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和協商聘請。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章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根據《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 監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將監督審核意見反饋給基金會理事長、理事;
第六條 監事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八條 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監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等規定不斷修訂完善。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