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基金會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維護慈善組織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據《慈善法》《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關聯方,包括發起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來自該單位)、對外投資的被投資方、共同投資方、主要捐贈人,以及實際上與基金會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條 基金會在確認和處理關聯方和基金會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時,應遵循并貫徹以下原則:
(一)盡量避免或減少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
(二)對于必須發生的關聯交易,在確定關聯價格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公允、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以書面協議方式予以確定;
(三)關聯理事、監事和其他關聯人回避表決;
(四)基金會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五)基金會理事會和管理層應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對基金會是否有利,必要時聘請專業審計或評估機構對關聯交易作出評估。
第三條 基金會在處理關聯交易時,不得違背基金會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損害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出資購買或向基金會銷售商品和其他資產;
(二)向基金會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勞的勞務;
(三)有償代理;
(四)有償租賃;
(五)基金會向關聯人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非貨幣性交易。
第五條 本基金會禁止的關聯交易行為包括:
(一)向關聯方自然人和關聯法人提供擔保;
(二)其他禁止的關聯交易行為。
第六條 在本基金會全職工作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薪酬福利和不領取基金會薪酬理事、監事受邀參加本基金會會議和活動所產生的差旅報銷,皆不屬于關聯交易范疇。
第七條 關聯方向本基金會捐贈現金、實物、勞務、專利、無形資產等,并不要求本基金會支付回報的行為,不屬于關聯交易范疇。
第八條 本基金會所有關聯交易信息都需要進行年度公開披露。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