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投資理財活動(以下簡稱“基金會”),防范財產運用風險,促進基金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增值保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基金會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不得投資范圍、審批權限、投資運作程序、投資風險管控、投資活動止損退出機制、違規投資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基金會投資理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則,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投資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會章程范圍之內。
第四條 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基金會的投資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基金會的投資必須注重防范風險,保證本金的安全。
第五條 基金會可用于投資的財產是基金會非限定性資產和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基金會接受政府補助收入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六條 基金會用于投資的資產原則上不應超過總資產的50%。
第三章 投資管理的決策與流程
第七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具體負責投資活動審議工作。基金會在作出初步投資意向后提交基金會理事會作出決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表決同意方可執行。監事會根據章程實行監督。
第八條 理事會作出投資活動決議后,由秘書長負責落地執行。財務部是對外投資的核算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正確地核算對外投資的成本和收益,負責保管投資憑證。辦公室負責保管有關法律文本、合同、協議等投資文件資料。
第九條 基金會可以進行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委托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第三方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
第十條 基金會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第十一條 基金會如進行對外投資,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定期報告,披露報告期內投資以及相應的損益情況。
第四章 投資管理的執行控制
第十二條 理事會為基金會投資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投資職責如下:
(一)負責投資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對重大投資方案進行決策;
(三)有權對所有投資行為進行決策。
第十三條 基金會監事會,應根據其職責對投資理財行為進行監督,秘書處應及時向監事會報告。監事會如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基金會理事會提出糾正意見,對于重大問題應向基金會理事會報告。
第五章 不能投資的范圍
第十四條 基金會不得開展下列投資行為:
(一)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投資;
(六)可能使基金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
(七)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八)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第六章 重大投資標準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屬于重大投資,基金會應對投資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利益相關方應回避),并向理事會提出初步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表決同意方可執行。理事會決議同意投資的,具體由秘書長簽署相關投資協議實施。
第七章 投資風險控制及止損機制
第十六條 基金會應指派專人跟蹤投資的進展及安全狀況,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理事會和監事會,以便理事會盡快做出決定,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十七條 基金會建立投資止損機制。基金會單項投資行為發生虧損達到投入額10%的,基金會應當及時進行止損,收回、變現等方式。屬于重大投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匯報,提出止損意見,提交理事會決策。
第十八條 投資行為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投資活動終止:
(一)投資項目期限屆滿的;
(二)投資項目虧損達到本金10%的;
(三)投資項目可能會影響基金會宗旨和聲譽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資公司主體資格滅失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理事會認為應當終止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發生的。
第八章 違規投資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其負責人、理事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忠實、謹慎、勤勉義務。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2024年5月修訂)